从上海市政府网站了解到,9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的公告。公告显示,共有89个行业的投资限制,其中包括与国计民生相关的能源、电力等行业。
能源行业
煤炭、天然气方面:限制投资特殊和稀缺煤类开采(中方控股)。投资煤层气、页岩气、石油、天然气、可燃冰等须合资、合作。投资石油勘探开发技术须合资、合作。投资非常规石油、非常规天然气资源勘探须合资、合作。
炼化和和燃料方面: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限制投资部分精炼石油产品项目。
能源设备制造方面:限制投资部分通用设备、采矿专用设备制造。投资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制造须合资、合作。
电力行业
电机电气制造方面:投资100万千瓦超超临界火电机组用关键辅机设备制造须合资、合作。投资额定功率350MW及以上大型抽水蓄能机组制造须合资、合作。投资输变电设备须合资、合作。禁止投资部分电池制造。
发电项目方面:投资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中方控股。投资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须中方控股。限制投资电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限制投资限制投资小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10万千瓦燃煤凝汽抽汽两用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运营。禁止投资小电网范围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10万千瓦燃煤凝汽抽汽两用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运营。
负面清单
据了解,负面清单是给不开放的行业和受限制的商业活动列一个清单,明确告诉对方哪些领域和行业是限制或禁止外商活动的。那么,只要未列入名单的就是法无禁止皆可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简称《总体方案》)提出,“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借鉴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研究制订试验区外商投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负面清单,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由上海市负责办理;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由上海市负责备案管理,备案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工商登记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衔接,逐步优化登记流程;完善安全审查制度,在试验区内试点开展涉及外资的安全审查,构建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与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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