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CDM)自2011年以来一蹶不振,但不可否认它为推动全球低碳发展作出了重要的历史贡献。在2007至2011年的五年之间,CDM项目开发为全球气候融资累计贡献超过95亿美元;按一级市场的成交价格核算并扣除交易费用,中国的项目业主从中取得了接近55亿美元的收入。
“西方不亮东方亮”。全球碳市场复苏缓慢而中国碳市场却方兴未艾,越来越多的市场参与者开始寄望于中国自愿减排市场。特别是随着区域性试点的陆续启航,市场再一次燃起了对抵消项目开发的无限憧憬。各路机构为抢占先机使出浑身解数,有些中介公司甚至早在2013年3月就已宣称完成了首笔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交易。然而,时至今日负责项目审批的发改委仍然尚未批准任何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自愿减排项目。那么,CCER能否成为挽救CDM市场的“上帝之手”?能否为中国气候融资注入新的活力?
笔者认为,CCER在试点阶段对于中国气候融资的贡献相对有限。根据各试点对于抵消额使用上限的要求,现有七个试点预计在2015年多可形成约9300万吨的CCER需求量;按照目前可参考的16元/吨的合同价格计算,即使不扣除任何的项目开发成本,试点期间CCER每年能够提供的融资规模将不超过15亿人民币。这相当于3个49.5MW风电场项目的投资总额,或者说仅仅能够为去年我国风电新增装机总量中1%的项目提供融资。对于那些曾经活跃在CDM市场上的项目开发机构试图将CCER市场作为“战略重心转移的阵地”,目前看来,似乎还为时尚早。
从构建全国性碳市场的角度出发,CCER更好发挥作用还需要在顶层制度设计上有所突破:
首先,要从地方考核制度改革入手,破除CCER的“地方保护”色彩。目前,部分试点对CCER项目的来源地作出限制,要求相当比例的自愿减排量应来源于试点当地。这一限制的理论依据是不同区域的减排成本存在差别,而实际上却是因为它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现行的地方考核制度。在各地政府相继签署“环保军令状”的背景下,核证减排量在减排核算上究竟归属于购买地还是产生地,这一问题界定不清不仅容易产生双重计量的风险,还会人为地割裂抵消交易市场,不利于统一的全国性碳市场的形成。
其次,要从调结构促转型的高度出发,化解CCER供给过量的风险。从目前发改委已备案的54个自愿减排方法学来看,我国并未对自愿减排的项目类型作出特别的限制,为一些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的行业进行融资留下了空子。例如,尽管氯氟烃行业面临产能过剩,但HFC-23废弃焚烧仍然作为自愿减排方法学获得备案。如果对一套年产25000吨的HCFC-22设备产生的HFC-23进行废弃焚烧,仅单个项目所产生的碳减排量就能够满足北京和深圳两个试点的年度抵消需求。这些项目类型曾对CER的价格暴跌推波助澜,对CCER价格的潜在冲击同样不容忽视。因此,要结合化解产能过剩等要求,区别对待项目类型,为真正符合产业发展要求的项目提供支持,实现产业升级和节能减排的协调发展。
再次,要从各地的减排实际出发,保障自愿减排项目的合理回报。试点期间,各地都提出了不同数量的抵消机制,规定排放企业年实际排放量或配额分配总量的5%-10%可以通过购买CCER完成配额清缴。CCER用得多,其相对便宜的价格将有助于合规企业以更低的成本完成履约,在试点起步阶段能够更加激发企业参与市场的兴趣;CCER用得少,企业将不得不通过拍卖或交易取得更多配额,因而会加重企业的合规成本,同时在一个买方市场的环境下,将降低CCER的价格。CCER的需求量将直接影响其交易价格进而影响到项目开发者的投资回报,对其使用量的限制从紧还是从宽应取决于各地实际的减排需求和减排成本。
来自: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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